来源:北京青年报
2018-11-12 10:00:11
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11月9日举办第十一期“案例大讲坛”,以“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”等案例为样本,就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、如何预防等问题展开研讨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建议,今后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法律,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“妨害安全驾驶罪”,将采用威胁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,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,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其中。
近段时间,重庆万州发生的公交车坠江事故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。当事女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,酿成十余人殒命的悲剧。事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影响,教训十分深刻。据报道,此次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之前,各地发生过多起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,或殴打行驶车辆上的司机的恶性案件,最终的判处大都是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为量刑点,虽然都判处了刑期,但大都又会以“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”的方式终结。
在此背景下,为厘清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责任分配等问题,加大对以危险方法妨碍公交车辆、地铁车辆司机正常驾驶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,十分必要而迫切。
我国刑法明确规定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公交车是最普通的大众运输工具,乘客众多,公交车司机身系一车乘客的安危,责任重大,但以往法律条文没有特别强调这一点,此次若将采用威胁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;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,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“妨害安全驾驶罪”,都将填补法规盲点,乃实事求是地完善制度,完善法律之举。
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犹如一个引子,引爆了一系列打骂公交车司机、拖拽方向盘的新闻,可见一些人毫无规则意识与公德意识,因为一己之私便将他人生命和公共利益置于危险之中,增设“妨害安全驾驶罪”可利用法律的明示性、强制性来警诫、惩处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。让人们知道,殴打司机也直接威胁了公共安全,要追究其法律责任,在桥梁隧道、高速公路、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,要从重处罚等,罪责相当,让这些打骂司机的人为自己无知无畏无耻行为买单。
当然,“妨害安全驾驶罪”如何定罪量刑和细化落实, 主管部门还应在充分探讨、科学论证的前提下,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意见,进一步明确入罪标准、量刑的档次以指导法官裁判,以便更规范、更精准、更公平地化解此类公共安全矛盾。
保护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。增设“妨害安全驾驶罪”如同树立了一道法制安全“护栏”,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提升。首先要加大立法,落实法规,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严惩,严厉遏制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违法行为;其次要强化公交车上的安全装置,例如加装司乘隔离装置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的信息技术,实时监控公交车内的情况,与公安机关加强通联,完善驾驶室功能等措施,让行驶安全更有保证;再次,要增强法制宣传力度,呼吁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公交车行车的规矩。
要让广大乘客都知道,坐过站不可以随时停车、不能打骂司机、打骂司机会害人害己,将受到法律惩处等乘车规则及违规后果,倡导尊重司机、宽容平和的社会气氛,让乘客心中树立规则与道德的红线,并保护和激发公众尤其是乘客见义勇为的美德,营造安全有序、公正和谐的社会空间,多管齐下,将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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